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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宾利来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宾利来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财保9号申请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宝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奇,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庆宾利来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被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德才。申请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宾利来农资有限公司、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421万元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421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冻结时间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二、在冻结期限内,被申请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