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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倪仲富与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仲富,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异39号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倪仲富,男,汉族,1954年9月4日生。被执行人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壮。本院在执行倪仲富申请执行周口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倪仲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追加李壮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倪仲富未能提供李壮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请执行人(异议人)倪仲富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