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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常秀远与张凯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秀远,张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8号申请执行人:常秀远,农民。被执行人:张凯旋,农民。申请执行人汤秀兰与被执行人张凯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7386.65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许业明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