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丁红卫,葛玉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卫,葛玉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27号原告于红卫,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新路南六胡同30号。被告葛玉华,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卫诉被告葛玉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卫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凡宇铭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会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