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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丁红卫,葛玉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卫,葛玉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27号原告于红卫,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新路南六胡同30号。被告葛玉华,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卫诉被告葛玉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卫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凡宇铭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会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