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重字第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邱兴隆与张志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隆,张志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重字第04464号原告邱兴隆。委托代理人谭文健,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诚。委托代理人余仁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翠玲,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兴隆诉被告张志诚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兴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兴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兴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邱兴隆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