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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重字第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邱兴隆与张志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隆,张志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重字第04464号原告邱兴隆。委托代理人谭文健,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诚。委托代理人余仁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翠玲,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兴隆诉被告张志诚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兴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兴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兴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邱兴隆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