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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25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XX锐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XX锐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娄梁,陈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5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浙XX锐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娄梁。被执行人: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徐扬根。被执行人:娄梁。被执行人:陈晓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天不动产评估代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司法处置价为9831700元,土地使用权司法处置价为2400700元[厂房建筑面积10138.68平方米(有产权证,其中室内装修1508.3平方米)、车棚132平方米(无产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3959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21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诸)中天(2015)(估)字第G031号土地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3月24日买受人绍兴尊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11272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厂房建筑面积10138.68平方米(有产权证,其中室内装修1508.3平方米)、车棚132平方米(无产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3959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21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诸)中天(2015)(估)字第G031号土地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尊胜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尊胜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绍兴尊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