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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涛与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涛,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96号原告:邓涛。委托代理人: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沂蒙路426号。法定代表人:傅步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涛与被告山东朱老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邓涛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