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196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王威、程潜,徐州市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厉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