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耒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XX生与耒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耒阳市新春泵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生,耒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耒阳市新春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81耒行初3号原告XX生,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组。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时媚,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徐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诚,该局法制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伍艳,该局法制股副股长。第三人耒阳市新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振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廖新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生诉被告耒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耒阳市新春泵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愿意协调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XX生要求撤回对被告耒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生承担。审 判 长 陈贵涯审 判 员 周炎华审 判 员 资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