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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明传与朱昌芬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传,朱昌芬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136号原告:张明传,男,200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合肥市,现住合肥市。法定监护人:张某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被告:朱昌芬,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传诉被告朱昌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传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其他费用40元,合计80元,由原告张明传承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林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