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3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路丽红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刘志刚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丽红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刘志刚被执行人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路丽红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刘志刚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丽红与被执行人刘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恢1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