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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宏梅与韩东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梅,韩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83号申请执行人吴宏梅,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东兵,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宏梅与被执行人韩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XX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韩东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