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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牟桂义与牟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桂义,牟桂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472号原告牟桂义,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郭文福,男,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桂杰,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桂义与被告牟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桂义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牟桂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牟桂义承担。审 判 员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