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牟桂义与牟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桂义,牟桂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472号原告牟桂义,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郭文福,男,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桂杰,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桂义与被告牟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桂义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牟桂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桂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牟桂义承担。审 判 员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