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李涛与金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金娥,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212号原告李涛,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七居委二组。被告金娥,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张伙场村五组。被告陈梅,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金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耀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