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6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