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6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