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歆月与被告张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歆月,张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419号原告张歆月,男,201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南文彩,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博,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歆月与被告张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歆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歆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歆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歆月承担。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