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鹏程盗窃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71号罪犯王鹏程,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姜堰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鹏程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鹏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鹏程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鹏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另查明,罪犯王鹏程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鹏程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