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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陈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93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新彪,男,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许琳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