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李文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华(自报名),男,文化程度文盲,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岸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文华窜至长兴县内,砸玻璃后钻窗进入,窃得对讲机一个、SUNRISE牌组合音响一只、军大衣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余元。案发后,该音响、军大衣已被公安机关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朱某。2、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文华窜至长兴县雉城镇陆汇头新村黄拐李副食品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OPSSON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卫某。3、2015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文华窜至长兴县增智电脑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50元。后被告人李文华将该手机丢弃,现部分零部件已被公安机关民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林某、卫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李文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