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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钡瑜诉张天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68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6月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钡瑜因与被告张天铭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钡瑜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钡瑜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钡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钡瑜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