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9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杨剑悦与邢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悦,邢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316号原告杨剑悦,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孙丹毅,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凯强,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悦与被告邢凯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悦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红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