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黑娜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娜,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5号原告:黑娜,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上海铁路局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XXX,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黑娜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