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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黑娜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娜,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485号原告:黑娜,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上海铁路局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XXX,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黑娜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