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01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吕忠宾。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高化泉,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系被告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速递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