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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侯某。被告张某甲。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原、被告相处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自幼随原告父母生活。结婚伊始,双方虽共同生活,但也没有新婚燕尔的喜悦,反而多了些磕绊和争执,尤其是女儿出生后,为抚养孩子和生计,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并实施频繁的暴力,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迫不得已原告于2008年初搬回娘家分居至今,本就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多年未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期间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双方分居多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和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0元。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女儿张某乙,现跟随原告侯某生活。原告现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08年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的陈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永红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原告长期在娘家居住,被告也未尽到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夫妻感情确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张某乙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为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对于子女抚养费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作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乙,2006年10月7日出生,由原告侯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珍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支路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