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于国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博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亮,于国阳,天津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4号原告:李海亮,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国阳,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天津博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12295-7。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1-76。法定代表人:朱金凤,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63411-X。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3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34976-X。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负责人:胡书钦。委托代理人:韦颖,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50686-9。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负责人:胡建国。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李海亮与于国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博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亮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