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戒毒处理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初4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平舆县郭楼乡高平寺村门庄。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合祥,男,194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王某某。系王某某父亲。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法定代表人孔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全岭、石磊,均为本局干警。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戒毒处理(雪公强戒决字2015-0077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以不再要求法院对此案审理,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强制戒毒处理决定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华 云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古托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