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志龙诉被申请人王文军诉前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龙,王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53-1号申请人张志龙,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申请人王文军,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志龙诉被申请人王文军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志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文军所有的哈弗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用案外人张虎成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xxxx**)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文军所有的哈弗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蒙xxxx**)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张虎成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陕xxxx**)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