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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0115民初1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羊劲,吴绍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渝东物资有限公司,吴绍华,羊劲,李娅玲,羊少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1**民初1782号之二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58号2栋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867238。法定代表人李红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明,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长寿渝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9#,组织机构代码20339743-1。法定代表人羊劲。被告吴绍华,女,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羊劲,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娅玲,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羊劲。被告羊少东,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吴绍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渝东物资有限公司、吴绍华、羊劲、李娅玲、羊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重庆长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左小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铃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