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郭家英与王群英、向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英,王群英,向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家英。被执行人王群英。被执行人向群海,系王群英丈夫。申请执行人郭家英与被执行人王群英、向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裁定将王群英、向群海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木瓜铺村二组住宅楼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远安县花林寺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第号(地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郭家英。因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郭家英请求继续查封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木瓜铺村二组住宅楼{房屋登记人:王群英、向群海;房屋所有权证号:远安县花林寺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第号(地号:--)}一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