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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203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44年11月1日出生,住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埠口。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城关镇新城路南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需调查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靳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