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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章应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章应,又名李章咡,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朱明乡付家湾村长房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章应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章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3年9月14日下午,江兴驾驶的车辆与汪跃驾驶的车辆在赫章县朱明乡双营村大田组毕家沟相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协商好,江兴便打电话给其弟江来,让江来到现场参与协商。当时江来在朱明乡街上刘兴军家餐馆里和被告人李章应及安松、安顺军、李章军(三人已判刑)、罗园等人吃饭,李章应、安松、安顺军、李章军等人听到撞车事故后,便提出和江来一起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后,江来、李章军和汪跃发生抓扯,汪跃便被其父母拉走。赫章县公安局朱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民警伍高国带领协勤黄金、罗茂前往撞车事故现场出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后伍高国告知撞车双方驾驶员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便要通知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来处理。在现场的安松听到后便乱骂出警人员,同时作出要打民警的动作。黄金上前劝阻安松,李章军便冲上去一拳打在黄金的头部,并提起木棒准备要殴打伍高国等人,后被周围的群众拉开。随后,安松、李章军、安顺军、李章应等人冲上去要打公安人员,几人被群众拉开后,继续在交通事故现场辱骂公安人员,持续时间达10余分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赫章县公安局朱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江兴、江来、罗园、汪跃、陈绍红、汪发国、汪发超、成长伦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伍高国、黄金、罗茂的陈述,同案犯安松、李章军、安顺军的供述,被告人李章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敲诈勒索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李章应与安松(已判刑)找到江兴,二人称2013年9月14日那天自己是带起其小孩去江兴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因当时和朱明派出所的民警发生冲突,惊吓到其孩子,要江兴包自己的孩子一年之内平安无事,后江兴被迫答应给安松和李章应各6000元,当天给了安松和李章应各3000元,后又给了安松2300元、李章应3000元。案发后,江兴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安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证人陈文俊、唐二香、汪洪、江来、江豪的证言,被害人江兴的陈述,同案犯安松的供述,被告人李章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应为逞强耍横,结伙肆意滋事,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章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章应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章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章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章应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李章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章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章应的刑期自2016年2月3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皎审 判 员  徐 梅人民陪审员  杨志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