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与徐树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徐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负责人:包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小胜,该行××资产××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成富,该行××经理。被执行人:徐树林,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庙首镇庙首村丰溪庙首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5608083536。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徐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树林履行(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徐树林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树林在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首支行的存款25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