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朱昌萍与张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萍,张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848号原告:朱昌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林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萍与被告张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昌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昌萍负担。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