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455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宁宁,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艾可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