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管朝军与郑华远、陈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584号原告管朝军。被告郑华远。被告陈万。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朝军诉被告郑华远、陈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朝军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管朝军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须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