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71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何成孟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316号罪犯何成孟,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官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成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成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成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成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