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成银与赵文武,卢斗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银,赵文武,卢斗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939号原告赵成银,男,汉族,1940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赵文武,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卢斗兰,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银诉被告赵文武、卢斗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银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武、卢斗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成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成银自行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