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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692号原告程某甲,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程某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