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04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受谷某(女、在逃)招集,为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办事处”(邯山区光明大街广悦大厦二楼,协议中称为“销售总部”)工作期间,采用口头宣传、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并从存款协议金额中获取“好处费”。案发后38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以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3461700元,已付利息20000元,实际损失34417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进行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主要提出其本人也在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了钱。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某过往良好,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受谷某(女、在逃)招集,为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办事处”(邯山区光明大街广悦大厦二楼,协议中称为“销售总部”)工作期间,采用口头宣传、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并从存款协议金额中获取“好处费”。案发后38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以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3461700元,已付利息20000元,实际损失3441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老乡谷某讲现在有个亚麻油项目挺好的,在宁夏需要融资扩建厂房,在邯郸光明大街广悦大厦2楼成立了办事处。谷某同时也对其讲了该公司实力雄厚,群众在这存款3个月合同额每记10000元,群众只需要交款8500元,到期后按合同额给群众还本付息。其只知道其介绍来的群众来投资,每介绍一个人存款每一万元公司给其提20元好处费,有时候是30元好处费。记得是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谷某告诉我们市场部让我们通知有可能存款的人到农林路清穆轩饭店吃过一顿饭,当时去了好几桌人,大概有七、八十人。4月20日左右,亚麻油公司组织了三、四十人到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开了新产品发布会,或者说是亚麻油展销会,当时XXX代表公司发言,还有其他几个人也在台上发言,具体什么身份我都记不清了,当时还请了演员表演节目,参加会的有几百人,很多地方的人。此外,2014年5月中旬谷某带领我们去宁夏的厂房和亚麻油公司买的地考察过,当时厂房是否生产亚麻油记不清了,厂子里放着很多贴着“亚麻香”商标的亚麻油。群众存款有3种方式,一种是在会计室现金交款,一种是在会计室通过pos机刷卡,还有一种是群众按公司提供的账号(当时公司印制了好多XXX各个银行的账户号发给前来投钱的群众)进行投资。其在亚麻油公司吸收存款这一行为中具体负责是:有一些熟人来到广悦大厦二楼找到其向亚麻公司放钱,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正好来到广悦大厦二楼是其接待了的,当群众想好要向亚麻油投钱时其就带着群众到广悦大厦2楼亚麻油公司的会计室交钱。后来又有一些熟人介绍的熟人找到其向亚麻油公司存款。其将得好处费以及自己的钱还有其向亲戚朋友借的钱一起借给了亚麻油公司。合同金额大概是40多万元,实缴金额是30多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对审计报告中显示的有38人通过其介绍借款给亚麻油公司共计3461700元,返还利息20000元,实际损失3441700元没有异议。2、谭某发证,2014年5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介绍说亚麻油公司为扩建厂房在邯山区光明大街的广悦大厦二楼在向民间融资。于今年5月20日,其去广悦大厦找到王某某,通过王某某借款给亚麻油公司实缴款1.4万元,签订协议的金额2万元。亚麻油公司承诺到期后按协议金额还本付息。谁知还没有到还款日期,在广悦大厦就找不到人了;另有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投资协议。3、吴某2证,其与王某某原来就认识,2014年3月10日左右,她打电话说,亚麻油公司为扩建厂房,在邯山区光明大街的广悦大厦二楼在向民间融资。于是在2014年3月20日其借款给亚麻油公司,实缴款21.6万元,签订协议的金额30万元。按王某某说的亚麻油公司承诺到期后按协议金额还本付息。2014年6月20日,其到广悦大厦找王某某,王某某讲,公司资金遇到点问题,先给了其一个月利息15000元,其它本息要延期一个月,后在广悦大厦办公的人找不到了;另有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投资协议。3、张某1、张某2、刘某等人所证通过王某某向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情节与谭某发、吴某2所证基本一致,并附有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投资协议。其中张某2、刘某还证实期间给过二人一个月的利息2500元。4、马建某(吴忠市国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证,我公司与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亚麻籽油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同瑞祥亚麻油公司从我公司购买油品,由他们自己提供包装和商标(当时他们提供的是“亚麻香”的商标),我们将自己生产的油替他们包装好之后,按照大约22元一升的价格销售给他们公司。5、赵某(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总部财务会计)证,公司没有具体的产品,公司从宁夏吴忠市国军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了不少亚麻油成品,其在任会计期间,公司没有任何营业额,只是购买亚麻油产生了些费用。6、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证,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中旬入住我绿地21城D区企业公园13#508-510房间办公,之后该公司在没有与物业公司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7、税务登记表显示该企业从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一直是零申报。8、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信息。9、河北天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根据报案人员相关人员相关笔录、借款协议、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审计情况:2014年3月19日至6月8日宁夏同瑞祥亚麻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实收金额346.17万元,返还利息2.00万元,实际损失344.17万元。另有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王某某银行查询帐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受他人招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永青审 判 员 郜凤强人民陪审员 白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弓翠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