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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石海与巨琪大药房云阳县金胜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巨琪大药房云阳县金胜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032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巨琪大药房云阳县金胜药店,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772号8号门市。负责人蒋小永。原告石海与被告巨琪大药房云阳县金胜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