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余世文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41号罪犯余世文,现在押武夷山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世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世文退出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86504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南平市力马贸易有限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世文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10月因“三互小组成员”违规劝止不力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5年10月9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履行财产刑5500元,2016年2月3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履行财产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世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