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汪素英与卢殿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素英,卢殿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素英,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殿洪,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卫国,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素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汪素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汪素英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素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0.5元,由上诉人汪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邑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