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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崔永林与刘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林,刘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741号原告:崔永林。被告:刘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林与被告刘吉良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云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