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丽、张华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张华,邹佳欣,邹文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申请执行人:张华。申请执行人:邹佳欣。申请执行人:邹文渊。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