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张荣芝、姜化干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许永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芝,姜化干,姜化小,姜化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赵建绪,许永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芝。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化干。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化小。张荣芝、姜化干、姜化小法定代理人姜化成,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化成。委托代理人孙培欣,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号*号楼。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绪。委托代理人武东栋,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团。上诉人张荣芝、姜化成、姜化干、姜化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建绪、许永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中张荣芝、姜化成、姜化干、姜化小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