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971号原告:安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杨XX,男,约47岁,汉族,住黄岛区琅琊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