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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蒋丽霞和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丽霞,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1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霞,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简称,陈坪街道办事处)。地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梓,陈坪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铁军,甘肃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江,陈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民委员会(简称,小坪村委会)。地址: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小坪村。法定代表人刘子富,小坪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丽霞因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蒋丽霞称因瞿朝良未经任何部门审批非法建房阻断其出路,起诉陈坪街道办事处、小坪村委会要求其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之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以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责而裁定驳回了蒋丽霞的起诉。根据《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依据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和上述规定,法律并未赋予陈坪街道办事处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责,且小坪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没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以“蒋丽霞要求陈坪街道办事处、小坪村委会履行拆除非法建筑的职责不属于陈坪街道办事处、小坪村委会法定职责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蒋丽霞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刘祥礼代理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