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953号之一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杨汉虎,该公司经理。被告: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法定代表人:缪玉群,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0705民初9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和调解,故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彭泽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铜陵市润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G别克昂科雷小型越野汽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