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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齐斌、黄彦华与马佩、马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齐斌,黄彦华,马佩,马倩,马序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352号原告杨齐斌,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黄彦华,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佩,女,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倩,女,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序忠,男,194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齐斌、黄彦华诉被告马佩、马倩、马序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