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康红芬与姬彦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红芬,姬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58号申请人:康红芬,女,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姬彦杰,男,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姬彦杰驾驶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9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姬彦杰驾驶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